雇主的責任要如何轉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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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勞保車禍亡 雇主判賠百萬
職災視力只剩0.1 公司判賠283萬
未投保勞工職災死亡,雇主需賠620萬
整個月都加班…技工累到癱瘓 雇主賠千萬 |
雇主的補償責任 |
當員工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時,雇主所面臨相關法律問題非常繁瑣,主要有民法、刑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動基準法等
關聯,彼此之間亦有相互重疊之空間,因此可能出自同一職業災害,同時須承擔數個法律責任,對企業風險規劃有相當程度之影響。
由於勞基法59條採取的是無過失責任,不論雇主有無過失,雇主都應依規定予以補償,而員工可能的求償項目有以下五大項:
□1.醫療費用。(意外醫療險支付)
□2.職業傷害期間原領薪資補償,最長需給付兩年。
□3.終結薪資補償40個月平均薪資。治療兩年未能痊癒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
以做為薪資終結。
□4.失能給付:1.5個月~60個月平均薪資。
□5.身故給付:除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勞基法第59條補償責任說明:
根據勞基法第五十九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失能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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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的賠償責任 |
此外,保護勞工及受僱人之法律,主要係根據~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 至13 條要求雇主有提供「安全衛生設施」之義務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4 至25 條要求雇主有「安全衛生管理」之義務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條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1條事業單位以其工作交付承攬者,承攬人就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應與事業單位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再承攬者,亦同。前項事業單位或承攬人,就其所補償之部分,對於職業災害勞工之雇主,有求償權。前二項職業災害補償之標準,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僱用勞工之雇主支付費用者,得予抵充。
以及民法第483 條之1「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雇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
如受僱人因於「執行職務」中遭受傷害或死亡,除非雇主能舉證自己已善盡保護義務而無任何過失,否則都得推定其有過失,須按照民法184 條第2 項之規定負侵權賠償之責任。
當事故發生時,如是因雇主沒做好勞工安全衛生規定,所應再負擔的責任:
民法求償:
□ 第二十八條(法人侵權責任)
□ 第一百八十四條(一般侵權行為責任)
□ 第一百九十三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損害賠償)
□
第一百九十五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第三百九十條(應依聲請宣告假執行之判決)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死亡時: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用、殯葬費用、對扶養權利人之扶養費及慰撫金等
。
傷害時:賠償項目包括「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增加生活上之需要」以及「慰撫金」等
。
失能時:若遇有重大傷殘之情形(例如四肢失能或植物人時),其賠償範圍可能千萬以上,其對企業產生之負
擔不可謂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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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職業傷害 |
依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職業傷害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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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能轉嫁雇主的風險嗎? |
根據勞基法第五十九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其中,不足額的部分,仍需雇主補足。
勞保未足額投保時的風險:
假設A員工實領薪資=30,000,勞保投保薪資=24,000,下班途中發生重大車禍,因嚴重傷及脊椎導致1級殘,根據勞動部官網的資訊,屬於職災,
因此,符合勞基法59條職災的規定,雇主可能須進行的五項補償,試算如下~
小結:
假設A員工實領薪資=30,000,勞保投保薪資=24,000,當員工發生職災且勞保未足額投保時,不含醫療費用、民事侵權賠償的狀況下,雇主最高承擔的法定責任約為220萬。
勞保已足額投保時的風險:
假設B員工實領薪資=30,000,勞保投保薪資=30,000,下班途中發生重大車禍,因嚴重傷及脊椎導致1級殘,根據勞動部官網的資訊,屬於職災,
因此,符合勞基法59條職災的規定,雇主可能須進行的五項補償,試算如下~
小結:
假設B員工實領薪資=30,000,勞保投保薪資=30,000,當員工發生職災,勞保已足額投保時,不含醫療費用、民事侵權賠償的狀況下,雇主最高承擔的法定責任約為148萬。
只要發生職災,雇主的責任:
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雇主的責任為148萬~220萬
執行勤務期間發生事故:雇主的責任為148萬~220萬+民事侵權賠償。
疑問?
不管有無足額投保勞保,雇主仍有相關風險須承擔,雇主要如何轉嫁上述的「法定責任」?請參閱以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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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保險-能轉嫁雇主的風險嗎? |
『團體傷害保險』
員工既為被保險人,該保險所牽涉者僅為員工,故員工或其指定之受益人有保險金請求權,雇主僅為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之義務,卻無保險金請求權,與雇主責任危險之轉嫁並無關連,當受僱人或其他請求權人尚未就損害賠償金額達成合意,即可領取一筆保險金,且無須簽具和解書,若領取保險金後亦可再繼續對雇主提出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之請求,更何況受僱人死亡時,領取保險金者為該受僱人指定之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而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及勞基法補償責任之請求權人眾多且各自獨立,得分別就其損害情形請求賠償,該受僱人所指定之受僱人或其法定繼承人。
另從處理糾紛之角度而言,在未與全體請求權人簽妥和解書、調解書等情況下,任何金額支付於糾紛之處理上毫無意義。而團體傷害保險之實務運作,係保險人於承保事故發生時,直接將保險金給付予被保險人(即受僱人)或其指定之受益人,無須簽任何和解書,至多僅簽收收據而已,是故團體傷害保險之保險金給付,無法抵充雇主在民事上之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如何認定
81 年台上字第 192 號民事判決 (不能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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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年台上字第 854 號民事判決 (可以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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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意外責任險-能轉嫁雇主的風險嗎? |
一、就保險金給付對象而言
雇主意外責任保險是專為雇主投保的保險,這是因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都是以雇主為承保對象,就保險金的給付當然以雇主為受益人。
而團體傷害保險則為員工之保險,這是因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是以員工為承保對象,就保險金的給付則以員工為受益人。團險是否能抵充雇主責任,可參照前文的討論。
二、就保險標的及功能性而言
雇主意外責任保險:法源基礎是以雇主民法上之賠償責任而設計,賠償金得以抵充雇主法定賠償責任,轉嫁雇主於民法上之責任危險。
雇主補償責任保險:法源基礎是以勞基法上之補償責任而設計,若雇主無投保社會保險或該保險之賠償金額不足以抵充勞基法上之補償責任時,則雇主補償責任保險之賠償金得以彌補雇主補償責任之不足;而當前述雇主補償金仍有剩餘時,亦可賠償雇主民事上之賠償責任。
團體傷害保險:雇主對員工的責任,多以員工執行勤務所發生的風險為限,若員工於假日或非上班期間發生風險,自不屬雇主的責任,有些企業認為,員工於假日或非上班期間發生風險,雇主雖無法定責任但仍有道義責任,多數企業內部自行設立之撫卹制度就是此種狀況而生的需求,以員工之生命、身體為保險標的,具有員工之福利之功能,但無涵蓋雇主於民法上賠償責任及勞基法上補償責任。
三、就保險金給付方式、項目及訴訟費用而言
雇主意外責任保險於職災發生時,由保險公司承接糾紛、處理糾紛及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依法院實際和解或判決金額賠付賠償金,賠償項目包含:死亡賠償金、殯葬費用、扶養費、慰撫金、受傷(包含失能)、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工作收入損失、醫療費用等,當然亦包括訴訟費用。
雇主補償責任保險於職災發生時,由保險公司承接糾紛、處理糾紛及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勞基法規定給付補償金,給付項目包含:死亡補償金、 失能補償金、醫療費用、住院費用...等,亦包括訴訟費用。
團體傷害保險於職災發生時,於保險公司確認意外事故無誤後,將保險金直接賠付予員工、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實際並未參與職災糾紛處理,保險金項目包含:死亡保險金、
失能保險金、醫療費用、住院費用等,因未參與職災糾紛之處理故不包含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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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雇補、團險的差異 |
項
目 |
雇主意外責任保險 |
雇主補償責任保險 |
團體傷害保險 |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 |
雇主 |
雇主 |
員工 |
歸屬性 |
雇主保險 |
雇主保險 |
員工保險 |
保險金給付對象 |
雇主
(和解後給付給受益人) |
雇主
(和解後給付給受益人) |
員工或受益人 |
保險金項目 |
1.死亡賠償金
2.殯葬費用
3.扶養費
4.慰撫金
5.受傷(包含失能)
6.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工作收入損失
7.醫療費用 |
1.死亡補償金
2.失能補償11 級79 項
3.醫療費用
4.住院費用 |
1.死亡保險金
2.失能保險11 級75 項
3.醫療費用
4.住院費用 |
保險標的 |
雇主的法定賠償(民法) |
雇主法定賠償(民法)
雇主法定補償(勞基法)
法外補償責任(道義) |
員工生命、身體
法外補償責任(道義) |
功能性 |
賠償金得抵充雇主法定賠償責任,轉嫁雇主於民法上之責任危險,但無法兼顧員工福利 |
具雇主責任及員工福利安排之功能風險管理:
1.賠償金得以抵充雇主法定賠償責任及補償責任,轉嫁雇主於民法上之責任危險
2.提供員工保障,依法或按員工撫卹辦法給付賠償金予員工 |
提供員工24 小時保障,依法或按員工撫卹辦法給付賠償金予員工 |
職災糾紛處理(以員工死亡為例) |
由保險公司承接糾紛、處理糾紛及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依法院實際和解或判決金額賠付 |
由保險公司承接糾紛、處理糾紛及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勞基法規定賠付補償金以解決糾紛 |
確認意外事故無誤後,將保險金賠付予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並未參與職災糾紛處理 |
訴訟費用 |
包括訴訟費用 |
包括訴訟費用 |
不含訴訟費用 |
給付方式 |
依民法實際和解或判決金額賠付 |
依保險金額定額給付:含身故、失能、醫療及住院費用 |
依保險金額定額給付:含身故、失能、醫療及住院費用 |
承保方式 |
可記名或不記名 |
需記名 |
需記名 |
計費基礎 |
依不同工作或工程性質之總工程費,按一定比例計算工資總額計算保費 |
依員工工作性質, 按職業類別計算保費 |
依員工工作性質,按職業類別計算保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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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
雇主職災責任風險主要包括勞基法職災補償責任及民法上損害賠償責任兩種,在風險管理之安排上~
執行勤務期間:
就勞基法職災補償責任的部份,雇主可投保雇主補償責任保險+職災薪資補償險來轉嫁責任,其理賠及範圍以勞基法的職災補償規定為準,屬定額保險。
民事侵權賠償:
至於可能導致高額賠償金的民事賠償責任部份,則以選擇雇主意外責任保險因應之,其理賠及範圍一切以民事責任之有無為基準,屬責任保險。如此考量,蓋因二者各有其特色,互不衝突。
就保險費成本考量,前述二種保險,係以基層及溢額方式安排,即承保事故發生時,以雇主補償契約責任保險先行賠付,如受僱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於受領補償金後仍向雇主請求民事上之損害賠償時,則可委由雇主意外責任保險來因應。惟應注意者,雇主意外責任保險賠付與否及其範圍,以法院確定判決認定雇主對員工須負擔民法損害賠償責任時為準。
職災薪資轉嫁:
根據勞基法第五十九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其中,不足額的部分,可透過附加職災薪資補償保險來轉嫁。
非執行勤務期間:
此外,倘若企業風險規劃預算充足,亦可針對員工福利需求所致之契約責任(撫卹辦法),增加團體傷害保險之保障。
如是安排,具有以下優點:
(1)滿足雇主勞基法補償責任風險需求。
(2)因應民法損害賠償責任不確定性風險。
(3)規劃完整員工福利。
(4)充分保險保障,減少雇主職災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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